一是气态污染物净化效能未达标。有些空气净化器没有去除甲醛等气态污染物的能力,或没有达到明示的除甲醛能力并伴随二次污染。
二是噪声超标。为使洁净空气量指标达标,部分生产企业加大产品风速、风量,提高产品的功率,表面上产品的洁净空气量提高了,但由于技术不过关,导致噪声超出国家标准的限值。
三是抗菌率未达标。本次抽检,有3款声称有抗菌功能的净化器,均未使用抗菌材料。
北京市工商局已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的3户经营主体进行立案查处。北京市工商局同时表示,公示的不合格商品生产企业和有关经销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采取措施下架不合格商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