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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与国美官司终结:千万"封口费"需退还国美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7-02-07 11:16:14

在中国资本市场留下浓墨重彩一笔的“国美控制权之争”,在7年后才迎来最终篇章。

陈晓与国美官司终结:千万

公司秘闻(ID:high3c)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得的一份判决文书显示,原国美电器集团董事会主席陈晓因违反从国美离职时签订的《协议》约定的承诺义务,需向国美全额退还《协议》对价款1000万元。

国美创始人、实际控制人黄光裕因商业犯罪被拘后,2009年1月,陈晓以职业经理人身份临危受命出任国美电器董事会主席,随后黄光裕、陈晓之间就国美控制权爆发争端。

2011年3月,陈晓辞去在国美的职务。当年5月,陈晓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发表不看好国美的言论,披露信息同时包括了对国美供应商关系,财务问题提出的质疑。

国美随即做出反应,一方面在官方回应中强调报道中陈晓观点与国美实际情况出入很大,另一方面,国美对陈晓违反当初约定一事提起诉讼,索要1000万元的对价款。

在此之前,国美控股公司与陈晓曾签订了一份《协议》,明确约定陈晓向国美控股公司作出“包括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在内”的各项承诺,同时约定国美控股公司向陈晓支付税后人民币1000万元,作为陈晓履行《协议》项下各项承诺的全部对价。

此后,国美胜诉,陈晓多次上诉均无功而返。

陈晓离职后爆国美财务漏洞惹官司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显示,在2016年12月30日,北京市高院对陈晓与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做出了二审终审判决。判决称历经两审法院的调查,北京市高院认为,可以确认陈晓违反了《协议》的承诺,向他人披露了国美的相关资料。陈晓违反了《协议》约定的承诺义务,应当依据《协议》约定,向国美全额退还《协议》对价款1000万元。

陈晓与国美官司终结:千万

陈晓与国美之间的合同纠纷,可谓是“国美控制权之争”余波。2008年11月,国美创始人、实际控制人黄光裕因商业犯罪被拘,2009年1月,陈晓以职业经理人身份临危受命出任国美电器董事会主席,随后黄光裕、陈晓之间就国美控制权爆发争端。

2011年3月,陈晓辞去在国美的职务,张大中接任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黄陈之争”最终平息。当年5月,《21世纪经济报道》头版刊登了记者郎朗撰写的题为《国美事件再露面陈晓大爆国美财务漏洞》的文章,引发媒体迅速而广泛的转载。随后,《北京青年报》,《商界》杂志也分别刊登了《陈晓揭黑国美一日三变》,《陈晓是与非》的文章。

在上述文章中,陈晓表示“那些股票我很快就会卖掉,因为国美电器的股价在我看来不可能再涨了,而很多机构已经选择了撤出,从机构云集的热门股票到现在成为散户的集中营,这样的股票在投资价值上是没有前途的”等,披露信息同时包括了对国美供应商关系,财务问题提出的质疑。

国美随即做出反应,一方面在官方回应中强调报道中陈晓观点与国美实际情况出入很大,另一方面,国美对陈晓违反当初约定一事提起诉讼。

不服判决陈晓多次上诉均无果

在公布的判决书中,国美称,2011年3月9日,国美控股公司与陈晓曾签订了一份《协议》,明确约定陈晓向国美控股公司作出“包括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在内”的各项承诺,同时约定国美控股公司向陈晓支付税后人民币1000万元,作为陈晓履行《协议》项下各项承诺的全部对价。

2011年3月14日,国美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其附属的一家外商合资公司(由“宏希投资有限公司”和“海洋城国际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采用电子转账的方式分两笔各500万,向陈晓个人工资账户支付了人民币1000万元的款项。

而陈晓在媒体报道中表述的与国美相关的信息,被国美认为是违反协议。国美遂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索要1000万元的对价款。

2012年12月19日,北京市二中院民事判决国美胜诉。此后,陈晓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发回重审。

在对案件进行了将近一年的审理之后,2014年11月19日北京市二中院再次判决国美胜诉,对国美要求陈晓返还1000万元对价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再审判决后陈晓继续上诉。在上诉审理期间,陈晓分别以名誉权纠纷起诉广东二十一世纪环球经济报社、商界杂志社,因上述两案的事实认定及处理结果均对本案有直接影响,故北京市高院于2015年4月16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陈晓对广东二十一世纪环球经济报社、商界杂志社的名誉权诉讼,分别以被驳回诉讼请求、和解收场。2016年6月6日,国美以陈晓起诉广东二十一世纪环球经济报社、商界杂志社两案判决均已生效为由,申请恢复审理。北京市高院于2016年8月25日恢复审理此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陈晓与国美官司终结:千万

北京市高院认为,在二审阶段此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一是商界杂志社在与陈晓达成的和解协议中的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的影响;二是国美电器公司是否属于《协议》约定的付款主体的范畴;三是关于1000万元是否属于国美控股公司向陈晓支付的高管经济补偿金;四是陈晓是否违反了《协议》约定的承诺义务。

针对上诉四点争议,陈晓提出的诉讼请求均未获法院支持,北京市高院宣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陈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这意味着,陈晓需要向国美退还此前收到的1000万元。

netease本文来源:新京报责任编辑:罗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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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国美陈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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